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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日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停车实行收费管理

    信息发布者:qinhontu
    2018-10-29 20:52:55   转载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车辆

    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

                           20-35-32-d1160924ab18972b7a151f39eecd7b899e510a11_mh1540816674029.jpg      

    为了规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有效利用县城区道路资源,提高城区机动车泊位周转率,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治县物价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核定自治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精神,决定对我县城区道路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停车实行收费管理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收费路段地段范围:县城区朝阳路、解放路、德山路全段、天宝路全段、长春路全段、一平路、白马路(含民族文化广场周边)、商贸广场公建部分。

    三、收费时间区间:临时停车泊位占道使用收费时间为每天8时至22时。

    四、收费标准(按县物价局批复核定):

    1、小型汽车(含4.5T以下货车):

    (1)1小时内(含)2元/辆.次;停车超过 1小时5小时(含)以内,每超过1小时加1元;

    (2)连续停车超过5小时以上为10元/辆.次。

    2、摩托车(含电动车)、三轮车:

         半小时内(含)免收,超过半小时1元/辆.次

    备注:

     1.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大型车指:总质量4.5T(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20人(含)、车长6米(含)以上的汽车,使用黄底黑字的汽车号牌。

    小型汽车指:总质量4.5T以下、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9人(不含)、或车长6米(不含)以下汽车,使用蓝底白字的汽车号牌。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以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等)抢修作业车、环卫、市政、运政执法车等特种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费。

     4.以上收费标准仅限当天,跨日停车次日按以上标准循环累加。

    五、自行车指定专用泊位有序停放,不收费。

    六、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及停车泊位上停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城市道路、人行道或其它公共场所擅自划定或设置停车泊位或停车点。

    八、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请广大市民、驾驶员自觉遵守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的,由自治县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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